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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6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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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4年10月29日起,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。
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,符合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(含异地缴存职工),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应当提供担保。担保有以下两种方式:
阶段性担保方式。缴存职工在北京市申请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时,采用房产抵押加阶段性担保方式。阶段性担保可采用“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”或“单位法人担保或第三自然人担保”的方式。
抵押担保方式。缴存职工在北京市申请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时,担保方式由现行“房产抵押+第三人保证”,调整为只提供房产抵押担保。
来源: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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